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让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办理材料
申请转让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具体流程
1、买卖双方先到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机动车,并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交易发票;
2、买方(现机动车所有人)携带办理材料开车前往车管部门查验车辆;
3、车辆查验完成后,买方到业务窗口受理,交回原机动车号牌,选取新的号牌号码;
4、缴费制证,领取安装新号牌。二手车过户只收取工本费,如小型汽车工本费有:号牌100元/副,机动车行驶证10元/本,机动车登记证书只签注过户信息,不收取费用。安装号牌为免费。
其他注意事项
1、办理二手车过户,只是办理车辆过户,机动车号牌号码不能过户。符合条件的原号牌号码只能由原车主使用。
2、机动车在抵押/质押登记期间的,需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质押权人共同申请。